中山大学快速采购细则 2020-04-02 10:48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快速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快速采购
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了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参照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经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学校制订了《中山大学快速采购实施细则》,经2017年第14次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7年7月3日

中山大学快速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山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预算金额在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学校限额”)至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限额”)之间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快速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通过电子化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适用于本细则的采购项目实现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网上响应、系统评分排序、用户初选、专家评审、结果公告等功能,实现公开透明、高效快捷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快速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快速采购工程项目对外公布控制价,快速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原则上不对外公布,若国家或学校对预算公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六条快速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采购内容及数量;
(二)报价截止时间;
(三)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项目具体需求及资格条件。
第七条供应商报价时限
(一)工程项目发布采购公告至报价提交截止时间不少于7日;
(二)货物、服务项目发布采购公告至报价提交截止时间不少于5日。
第八条供应商参与快速采购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工程项目的供应商应通过中山大学工程供应商资格初审且不在学校工程供应商不良行为名单内,并通过平台成功注册;
(二)货物、服务项目的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要求,并通过平台成功注册。
第九条快速采购项目的需求应经过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论证审批,其中货物项目需求中可以推荐2个以上的品牌,但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技术、服务的倾向性、排他性条款;工程项目的职能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的清单、控制价、图纸、材料品牌表(原则上不少于3个同档次品牌)、用户需求及供应商的资质要求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重要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条平台发布的快速采购单中应包括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具体资格条件、采购方式、采购需求、评审方法、评审原则、评审程序、价格构成、报价要求、响应文档要求、提交报价截止时间和合同模版等内容。
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当根据快速采购单的要求,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登录平台提交实质性响应文档,并对响应文档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档进行补充、修改、撤回以及重新上传。
第十三条快速采购项目按公布或约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
(一)工程项目的评审方法原则上采用平均值评审法;
(二)货物、服务项目的评审方法原则上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十四条快速采购项目的评审小组由3人或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组成,原则上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在“中山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产生。评审纪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快速采购项目的评审方式包括系统自动评审(下称“自动评审”)、评审专家现场评审(下称“现场评审”)、评审专家在规定时间内远程登录平台评审(下称“远程评审”)三种,具体适用情形为:
(一)自动评审: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用户初选供应商与系统评审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一致,候选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且无明显错报漏报的项目;
(二)现场评审:适用于项目复杂、需要谈判磋商或用户初选供应商与系统评审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不一致的项目;
(三)远程评审:适用于专业性较强,因时间、地点等原因不便现场评审,且远程评审可以达到评审要求的项目。
第十六条快速采购项目的评审排序规则:
(一)工程项目对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的供应商,以供应商经评审的有效报价的平均值随机下浮一定百分比(0%~3%)后的价格作为评审基准价,由评审专家按有效报价与评审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从小到大依次排序推荐为候选供应商,与评审基准价差值绝对值相同的按低价优先原则排序,差值绝对值及价格均相同时则以随机抽取形式排序。
(二)货物、服务项目综合评分法分值包括技术、商务、价格三部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权值不少于4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权值不少于20%,评审后对各报价供应商分数进行排序,然后将序号值汇总,序号值之和最少的为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以此类推;当两个供应商的序号值之和相同时,按总得分高者排先;如果总得分也相同,则按报价低者排先。
第十七条快速采购工程项目应遵循以下评审流程:
(一)报价时间截止后,招标中心经办人员组织现场唱价,由供应商推荐人或监督人员在唱价现场抽取随机下浮率,然后由评审小组对供应商进行实质性响应审查,对通过审查的供应商,评审小组按评审排序规则推荐候选供应商,最后由用户选取排序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
(二)报价时间截止后,不足3家供应商报价的项目由招标中心经办人和用户或职能主管部门分析失败原因,延长3-7日报价时间,必要时修正采购方案后延期报价。延期报价时间截止后,有供应商报价的项目直接进入评审环节。
(三)经延期仍无供应商报价的项目,用户可邀请供应商谈判后将结果报招标中心备案,或取消采购。
第十八条快速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遵循以下评审流程:
(一)报价时间截止后,对3家或以上供应商报价的项目,由招标中心经办人员先进行资格审查,将有3家或以上合格供应商的项目提交给用户单位进行初选确认,初选后按适用的评审方式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由用户单位确认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用户初选时若选择非系统评审排名第一的供应商,需在系统说明理由。
(二)报价时间截止后,不足3家供应商报价的项目,由招标中心延长3-7日报价时间。延期报价时间截止后,有供应商报价的项目直接进入资格审查、用户初选及评审环节。
(三)经延期仍无供应商报价的项目,用户可邀请供应商谈判后将结果报招标中心备案,或取消采购。
第十九条经评审小组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项目需求的供应商按无效响应处理,作无效响应处理的供应商不再进入专家评分环节。
第二十条用户进行初选确认过程中,若供应商报价均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可通过提交增加预算申请或邀请供应商现场谈判二次报价等方式继续采购。
在谈判过程中,评审小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质性变动快速采购单中的技术、服务要求等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用户确认。
经重新报价,报价金额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且专家评审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若所有供应商重新报价后仍超项目采购预算,用户可申请取消该采购项目;用户若接受专家评审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在用户提交增加预算申请获批后,可选取专家评审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快速采购项目的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编号及使用单位;
(二)评审时间和地点;
(三)供应商名单及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供应商的无效响应处理情况、评分情况、谈判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招标中心经办人员应当在自动评审结束或用户确认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评审时对结果发布另有说明的,按评审说明执行。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与项目编号;
(二)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金额;
(三)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服务要求;
(四)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五)供应商质疑期限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除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小组一致认定畸高畸低、自动评审项目结果遭到质疑的情形外,用户或招标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学校监察部门发现评审小组未按照快速采购单公布或约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可以视情况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或招标中心应当终止快速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一)因客观原因,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快速采购适用情形的;
(三)采购环节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经用户申请,职能部门和招标中心审批同意取消项目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适用于快速采购的项目,用户可选择《中山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但采购时限和评审原则等要求须按相应采购方式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快速采购项目质疑期限为各环节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所称“日”为日历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二十八条对于快速采购适用金额范围内的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除外),用户可以向招标中心申请采用电商直购模式,由招标中心通过系统在政府认可的网上商城(电子卖场)直接采购。
第二十九条学校各附属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本细则的,由学校采购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监察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单位(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年6月23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印发